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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武政规〔2015〕17号

日期:2015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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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查。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建议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决定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送审稿,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的变更,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决策议题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同意并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的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

  (二)市人民政府公报专栏;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五)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规划类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2.全市城市总体规划

  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依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50号令)规定,列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计划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

  二、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

  5.市本级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6.市属出资企业改制、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分立、合并、破产和解散

  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

  三、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类

  8.重大经济体制改革

  9.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0.重大对内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改革

  11.重大科技体制改革

  12.重大文化体制改革

  13.重大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创新

  14.重大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5.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安、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16.重大两型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7.重大农业、农村综合性改革、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类

  18.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19.涉及重大环保、高能耗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开工建设、停业和关闭

  20.基本生态控制线、湖泊“三线一路”的划定、调整和生态底线区域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准入

  21.城市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五、民生与社会建设类

  22.菜篮子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2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完善

  24.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

  25.促进民办教育重大工作措施

  26.推行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六、价费类

  27.重要资源产品价费

  28.重要公用事业价费

  29.重要公益性服务价费

  七、其他重大事项

  30.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31.优秀历史建筑的迁移或者拆除

  32.市级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八百户以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33.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详见正文)

     附件:    武政规[2015]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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