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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南

日期:2017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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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严禁个人保管档案。

  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采取就近服务的原则。凡武汉市中心城区户籍或非武汉市户籍但被中心城区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档案均可委托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委托各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新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本区范围内流动人员档案委托。

  三、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和原单位专人送取(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方式,档案需严密包封。不接收个人自带档案、私自拆封档案。

  四、经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人事档案转进

  一、办理对象

  武汉市户籍或非武汉市户籍但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的社会化管理人员。新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本区范围内流动人员档案委托。

  二、所需材料

  个人委托: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外地户籍在我市企业或社会组织聘用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清单。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在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执律所介绍信以及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律师)或劳动合同(执业律师)

  三、办理程序

  (一)持所需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离职材料),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二)持调档函到原存档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原单位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三)档案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后持所需材料办理存档回执或存档证明。

  人事档案转出

  一、办理对象

  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社会化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档案转出证明,包括:

  1、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2、应届毕业生及派遣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改派到外地,

  需出具派往外地工作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录取通知书(针对研究生入学和专升本)

  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持委托人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代理单位集体存档人员需持原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

  6、武汉市属、区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需提供武汉市律师协会同意档案转出证明,执业律师需提供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同意档案转出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到档案管理窗口申请转出档案;

  (二)申请人确认档案、机要地址并在转出登记本签字确认;

  (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本人档案和档案接收方要求出具相应的材料并转出档案。

 

   

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

  一、收集内容

  符合人事档案内容的相关材料。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其他参考材料。

  二、材料要求

  (一)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二)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归档材料应为原件。一般不得用复印件或扫描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

  (四)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的归档材料,个人不得擅自拆封。

 

  

人事档案查(借)阅

  一、查(借)阅范围

  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与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二、查(借)阅要求

  (一)有关单位与人员如需查(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借)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

  (二)查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三)严禁私自复印、拍摄、摘录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或摘录。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业务章。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四)严禁私自替换、抽取档案材料。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借档者持具备档案保管权单位借档函、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档案服务窗口签订《档案借阅协议》,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借。外借档案需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并由借档单位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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